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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不签劳动合同公司吃亏 终止劳动关系需书面通知
来源:石锦双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4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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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不签劳动合同公司吃亏

职工拒签劳动合同,单位也要进行补偿。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?员工自己不签,单位要如何做才能避免自身的利益受损呢?

某建筑装饰公司因未与罗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起纠纷,法院日前判决建筑装饰公司赔偿罗某二倍工资差额共16005元。

原告某建筑装饰公司诉称,2013年9月,被告罗某入职,在原告处担任预算员。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,但被告拒绝签订。所以,在2014年7月被告离职前,原告既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,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。

被告罗某离职后,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,请求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赔偿其二倍工资差额20385元、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65元。对此,该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罗某的仲裁请求。建筑装饰公司对裁决结果表示不服,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罗某拒绝,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终止劳动关系需书面通知

我国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条规定,建立劳动关系,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同时,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五条规定,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,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,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,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

资深劳动律师石锦双提示,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,首先应该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。这是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。也就是说,任何与劳动有关的争议,除拖欠劳动报酬但持有工资欠条的纠纷外,都应该先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。如果不服从裁决结果,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。

如果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,否则,用人单位仍需面临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风险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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